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励志,助学强能”的理念,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或学院(培养单位)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助学管理科的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建立勤工助学学生资料库;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三)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四)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定专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校内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助学管理科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各学院学生总人数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比例测算出所需岗位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可根据实际工作量作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人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自行联系的勤工助学,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由学生自行承担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