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学习费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人总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第三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减(免)下一学年度的学费,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一6月。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的收人以及实际赡养人口数等,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或追回减(免)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学习努力、积极进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第六条 申请学费减(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低保家庭;
3、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患重大疾病;
4、上一年度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1、上一学年未交清学费者;
2、在外租房者;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4、上年度成绩重修科目超过2门者(含2门);
5、本年度已获得大额资助(3000元以上)的受助者。
第八条 学费减(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如实填写《贵州大学学费减(免)审批表》后,根据减免办法,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费减(免)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审核并确定减(免)金额,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财务处进行减(免)。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