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每年从住宿费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的减(免)。
第二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减(免)下一学年的住宿费,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6月。
第三条 申请减(免)住宿费的学生必须学习努力、积极进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第四条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减(免)审核报告、公示材料以及住宿费减(免)汇总表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初审完成后,经校住宿费减(兔)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财务处进行减(免)。
第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