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盛京瓷奖学金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sfaaman发布时间:2008-04-04浏览次数:1458

 

为了推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确保对稻盛京瓷奖学金基金的管理、评选、发放,维护捐资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益,实现对稻盛京瓷奖学金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助基金的来源

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是由稻盛和夫、京瓷株式会社(日本)通过中国日本友好协会向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资助方式

1、基金名称:稻盛京瓷奖学金。

2、资助目的:奖励在校学习的经济上有困难的优秀大学生。

3、资助形式:基金会直接提供经济的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积极努力;

2、符合捐助者合理意愿,按照捐助者意愿制定办法进行实施;

3、受捐助者的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4、无学校欠费。

第四条  资助程序

1、根据捐助者意愿公布资助信息;

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3、捐助者确定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并捐款;

4、发放资助款。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

3、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宜由招待委员会决定;

4、基金受中国友好和平发展会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资助反馈

1、受资助学生应自觉与捐助者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受助金费使用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学生科负责每年向捐助者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助者。

2、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向捐助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则学校会同捐助者商议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