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发布者:伍琨发布时间:2025-06-1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和审核办法,提升资助育人成效,切实落实应助尽助、精准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和《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本着学生本人申请承诺,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认定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七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城(乡)重点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孤残、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所在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九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贵州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生本人必须对所填内容进行签字承诺。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贵州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相结合来界定。

一档:特别困难。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二)烈士家庭生活困难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七)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八)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九)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十)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档:困难。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维持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学生;

(四)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困难的学生。

三档: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失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成员因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费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二)自费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三)自费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四)节假日等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消费营业性场所的学生;

(六)虽然家庭困难但不愿意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七)其他自费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八)存在虚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伪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

(十)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且未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十一)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

(十二)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三)学生休学、入伍期间暂停申请认定资格。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自下而上产生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进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院资助工作小组、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学院、班级组织需申请的学生在网上填写《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院负责审核《调查表》并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组织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认真审核《调查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日常管理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校认定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是学生享受各级各类资助的前提,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并接受全院师生的检查和监督。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妥善处理好学生的举报、申诉等,每学年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维护和使用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系统,做好已受助学生的相关记录,考核资助效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

第二十七条 新修订的《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可根据当年上级部门指导文件对部分内容进行微调,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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